红河沃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梁海桃(441226********4041)诉广州绿天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0882)与红河沃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91532503*******FH5P)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3】2779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429.33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489.57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62.07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8.84元;6、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8273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