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科明(441481********1157)诉东莞市鼎达建筑铝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T92N)、广州鼎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J7A)、广东鼎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EG8N)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3645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19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0000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