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昇永农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榕达(440125********243X)等6人诉广州市昇永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9045)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4283-4288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榕达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21645.69元;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丽霞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11659.95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桂清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27415.16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伟玲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19261.8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彩芬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12636.8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凤群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20386.8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