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佳木整装定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李齐齐(412727********7199)诉广州市佳木整装定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XG78)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3286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22日至2023年 8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266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77.2 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计算至本案裁决之月)期间的伤残津贴32434.56元,从2024年12月起被申请人每月按5405.76元/月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直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死亡之日(以日期在先者为准)止;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22820.75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 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19日住院361天期间的住院期间护理费54150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计至本案裁决当月)生活护理费31463.6元;从2024年12月起被申请人每月15日前按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40%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死亡之日(以日期在先者为准)止;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19日住院361天期间伙食补助费1805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