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人社监字〔2022〕第205号
被催告人:广州市增城顺庄面家
因你单位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招用1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丁文静(身份证号码:5116232XXXXXX32249),我局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穗增人社监字〔2022〕第205号),并于2022年11月3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3日前缴纳行政处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因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已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为20000元,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现再次向你单位催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20000元,限在2025年 6 月 9日前到我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清。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罚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邮编:511300
联系人: 黄晓琼、梁兆晃 电话:020-82712199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