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严厉打击珠江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巩固禁渔期成果

2021-05-13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为切实保护放流鱼苗资源,进一步巩固珠江禁渔期成果,连日来增城渔政大队加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电鱼、非法定置作业网具及其他违反禁渔期相关制度的行为。

  行动组织了执法人员对放流水域实施不定时巡航执法检查,重点针对辖区内违法捕捞行为多发水域。据了解,自4月30日我区举行放流活动以来,增城渔政大队查获了涉渔“三无”船舶5艘、违法网具一批。

  增城渔政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为期4个月的珠江禁渔期,我区所有江河水域、通江湖泊为禁渔水域。禁渔期制度有利于减少对水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使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休养生息,是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在2021年度江河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中,我区共放流了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鲮鱼等6个品种共200万尾经济鱼类鱼苗。

  为切实做好增城区2021年珠江流域禁渔管理,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增城渔政大队接下来将继续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取缔禁用渔具的使用,尤其是加强鱼苗放流后的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偷捕放流鱼苗行为,为放流鱼苗资源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确保增殖放流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增城渔政大队呼吁,从我做起,不从事除休闲垂钓外的一切捕捞活动,同时对危害“水生物”行为做到不参与、不放任,齐心协力保护增城“水生态”,积极向渔政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共同对我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放流鱼苗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20-82730080)。

  违反珠江禁渔制度的将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微信图片_2021051115035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