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交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民生街1号6楼社会事务科,电话:82643226),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民政局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