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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清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2022-04-1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字号:

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

  根据《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各企业未取得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配额,擅自在我区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区交通秩序和群众出行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有效维护我区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请各企业自通告印发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违规投放在我区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逾期未清理的,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增城区公安分局将联合开展无人认领(电动)自行车依法统一清理行动。

  特此通告。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