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注销上述业户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述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