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二生:
我局查处傅二生(3605021XXXXXX26053)利用摩托车(赣KU5563)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案,已作出相关法律文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增交运罚[2019]ZC2019092400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广州市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案件服务窗口(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塔山大道99号;联系电话:32859339)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增交交运罚[20190924003]).png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