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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来源: 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我区节能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审查办理权限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手续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办理。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能源局负责。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二、节能审查办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要求及时办理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为提高项目审批质量,高效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编制节能报告,加强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论证,确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准确计算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原则上新建项目的能效水平应达到先进水平。

  (三)申请节能审查变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三、节能审查办理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服务事项已实现网上申办,符合我区审查范围的项目,请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节能审查。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节能承诺书;

  (2)项目节能报告。

  四、加强节能审查监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工作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等规定,联合街镇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不定期对项目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咨询电话:020-82756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