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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纪委印发《增城区村社干部履职及行为规范正负面清单》
来源:增城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4-01-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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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服务保障我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落实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纵深推进廉洁乡村建设,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近日,增城区纪委印发《增城区村社干部履职及行为规范正负面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镇(街)认真遵照执行。

  《增城区村社干部履职及行为规范正负面清单》结合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要求、监督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区相关典型案例、突出问题等情况实际,明确“20条要求”和“30条严禁”。其中正面清单内容20条,突出重点,督促和推动我区村社干部认真履职;负面清单内容30条,划清红线,巩固严的基调氛围强化警示警醒效果。通过正面引领、反面警醒的方式,在村社干部思想上和内心中树牢“旗帜”、悬好“利剑”,进一步带动全体村社干部明职责、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孳生的土壤,推动形成农村基层监督互促、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和社会风气。

  通知要求,各镇(街)要强化宣传发动,组织村社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督促村社干部明确自身职责、权利和行为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村社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对于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全文如下。

  增城区村社干部履职及行为规范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20条要求)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

  2.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4.任人唯贤,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带头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5.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严守换届选举纪律,带头遵纪守法。

  6.抓好“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提升农村党组织战斗力。

  7.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8.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联络站、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群众等的监督。

  9.按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带头落实移风易俗。

  10.按规定领取工资报酬、津补贴等。

  11.主动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2.工作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开拓创新,做强村富民的乡村振兴带头人,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1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乡村振兴、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4.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

  15.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16.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做好农村日常财务、党建工作经费等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做到资金专款专用。

  17.在集体土地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廉洁用权。

  18.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9.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风家教,做到清正廉洁、廉洁齐家。

  20.其他遵守党纪法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等的行为。

  二、负面清单(30条严禁)

  1.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严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

  3.严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拖拉应付。

  4.严禁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5.严禁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参与、纵容、支持“地痞”“村霸”等黑恶势力活动,充当“保护伞”。

  6.严禁对抗组织审查,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逃避、阻挠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群众等的监督。

  7.严禁参与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法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

  8.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

  9.严禁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串通、逃避谈话函询。

  10.严禁违反村(社区)换届选举纪律,搞拉票、助选、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或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等行为。

  11.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或煽动群众妨碍上级征地、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政策实施。

  12.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发展党员。

  13.严禁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落实“三会一课”,疏于党组织建设和日常教育管理。

  14.严禁对群众的批评、检举、控告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或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泄露,甚至打击报复。

  15.严禁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或者伪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弄虚作假走过场,逃避财务监督。

  16.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损害公私财物,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各类补偿补助资金。

  1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自定薪酬,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福利等。

  18.严禁收受、索取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违规收受红包、礼品、礼金等。

  19.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铺张浪费。

  20.严禁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1.严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乡村振兴、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利益交换,或其他明显有失公平等情形。

  22.严禁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村务、财务等情况,不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及监督权等行为。

  23.严禁以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为幌子,阻挠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推进,或搬弄是非,渲染对立情绪,唆使群众激化矛盾问题。

  24.严禁对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蓄意隐瞒,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致使群众非法上访、聚众闹事等。

  25.严禁故意谎报、瞒报、漏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随意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按规定上平台交易。

  26.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本人、亲友等违规参与工程建设和项目投标,对村级工程建设、资产资源交易、物资采购等不按照规定落实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肢解工程等方式规避招投标。

  27.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者换届落选后拒绝移交印章、交接工作等。

  28.严禁作风腐化、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不当行为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9.严禁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0.严禁其他违反党纪法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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