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九)在区长和区监察委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局局长的任免;按照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
(十二)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