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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中新镇永兴村经联社福和永福路厂房出租招标公告

2020-01-02 来源: 中新镇
【字号:

  增城区中新镇永兴村经济联合社定于2020-01-13日10:00时对永兴村经联社福和永福路厂房出租进行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镇交易中心,本项目采用公开明投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交易底价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资产用途

永兴村经联社福和永福路厂房


001

375.32 平方米

1202.25平方米

60000.00

元/宗·年

福和永福路

厂房

厂房

  二、报名流程

  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符合资产所有权人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四)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增城区中新镇永兴村经济联合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竞价资质要求:无。

  备注:无。

  租赁年限:3.00年。

  底价总额:180000.00元。

  产权情况: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租金递增方式:无。

  三、本次项目采用公开明投方式竞投,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

  四、报名流程

  (一)、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领取竞投相关资料。

  (二)、审查自身是否符合竞投资质要求。

  (三)、竞投意向人自行对标的物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

  (四)、经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竞标资格后,符合资格的竞投人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

  (五)、自行到增城区中新镇永兴村经济联合社处开具交易保证金收据。

  (六)带齐资料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及确认手续。

  (七)、取得竞投资格。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领取资料:

  竞投意向人可于2020-01-02至2020-01-10,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本项目指定交易服务机构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二)、资料审查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0-01-02至2020-01-10,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竞投资质要求规定非自然人报名的除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单位报名需携带公章),交易保证金收据和竞价资质要求的相关材料】到本项目指定交易服务机构报名。

  说明:

  1、自然人(单位)报名、竞投、签约若委托第三方,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方、第三方资质证明(个人提供委托方和第三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交易保证金收据抬头的名称应与竞投意向人名称一致。

  (三)、见证人报名时间:

  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2020-01-10日17:30时前报名登记。

  六、竞投保证金

  (一)竞投意向人必须在2020-01-13日10:0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且到(出租方:)开具交易保证金收据。

  (二)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 。

  (三)交易保证金金额: 10000元。

  七、竞投时间:

  (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领取《竞投资格确认书》的竞投意向人请于(具体时间)2020-01-13日10:0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本项目指定交易服务机构现场参与招投标会,超过指定竞投时间,视为放弃竞投资格。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自然人、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竞投说明:

  1、合同起止日期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准,本项目的所有解释权归增城区中新镇永兴村经济联合社(出租方)所有。

  2、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竞投人经镇街审核后发现不符合竞投人资格标准的,但已直接将交易保证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方需于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原转入账户。

  九、联系方式

  (一)出租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伟康

  联系电话: 13928939552

  (二)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32966773

  地址:中新镇中福路40号

  指定网址:172.27.11.202

  附件: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厂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厂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自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该厂房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空地面积 平方米、其他场地面积 平方米(见附图)。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厂房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用途,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承租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厂房租赁年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 (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租金自第 期起开始递增,每 个支付周期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 。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租赁面积为 亩,租赁年限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月租金标准

月租金金额

月租金总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厂房:       元/㎡

小写:              元

大写:              元

空地:       元/㎡

其他场地: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厂房:       元/㎡

小写:              元

大写:              元

空地:       元/㎡

其他场地: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厂房:       元/㎡

小写:              元

大写:              元

空地:       元/㎡

其他场地:   元/㎡

  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或在合同签订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的同时须向 交纳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按乙方租用厂房总面积每月每平方 元计算收取, 综合管理费每 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幅度不得高于 %。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全部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该厂房具备基本的通水、通电的条件。

  (二)合同届满,乙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

  (三)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

  (四)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对出租厂房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监督乙方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年审,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联社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

  2.合同期满,乙方在租赁厂房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

  4.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缴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6.承担

  修缮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2.在接收租赁厂房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厂房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3.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4.妥善保护和维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厂房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维修费用。

  5.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租赁的厂房,不得将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破坏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7.自行负责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8.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等税费规费,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9.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10.不得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1.负责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如有损坏,负责更换和维修。

  12.有责任保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周边环境、相关进出道路以及相关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损坏或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厂房。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厂房设施建设

  (一)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厂房结构或增设构筑物,如确需变更结构、装修、增设构筑物及增加固定式设施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且不得对厂房结构构成影响,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

  1.依附于承租厂房的装修、增设的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合同期内,除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外,乙方自行增加的道路、下水道、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生产设备等设施及所进行的环境改造,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审批和建设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所出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所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厂房或其附属设施的;

  4.损坏厂房或其附属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设施的;

  6.利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拖欠租金 天以上;

  9.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

  (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厂房、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厂房,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等情况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六)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区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辅助设施等明细

合同签署人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见证人


  中新镇交易中心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