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名称
居**的
决定文书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增派综执罚字〔2023〕88号
违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带于 * 年 * 月 *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派潭村马一五美街附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随意将生活垃圾丢弃在垃圾桶旁边,且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 次以上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0.02(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4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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