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扣押了违法建设或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经通知后当事人尚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凭《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单位将依法对扣押物品做出处置。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派潭大道224号旁;联系电话:020-32902023。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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