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名称
***在河道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决定文书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增派综执罚字〔2024]49号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违法事实
***于2024年9月5日5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派潭河黄洞村河段(禁采区)采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3.6(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3.6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10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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