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2〕68号
广州弘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弘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602万件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弘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建设中路南侧。项目占地面积5860平方米,建筑面积11704平方米,主要包括一栋1层厂房1,一栋3层厂房2。项目年产602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员工人数130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一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2〕3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水洗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进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营运期,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处理装置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喷粉粉尘经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废气经处理后高空排放,VOCs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排放标准执行,其中的SO2、NOx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0.00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1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008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0.22吨/年,来源于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