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2〕63号
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四丰村广汕路119-5 号之三(自编),主要从事特种玻璃的制造,预计年产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2万平方米、夹层玻璃1万平方米。项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20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35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2〕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及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在市政管网接驳前,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经排污渠排至县江河;在市政管网接驳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涂胶工序产生的VOCs参考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中第Ⅱ时段标准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