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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5-2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2〕59号

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建北路39号。项目2010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0〕231号),2016年完成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增环管验〔2016〕32号)。改建前占地面积21313.69平方米,建筑面积15454.5平方米,项目扩建后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2992平方米。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扩建,新增清洗工序并扩产2000万件汽车零配件。扩建完成后年产4000万件汽车零配件。项目新增员工人数100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33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厨房含油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下料、冲压、机加工、去毛刺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0285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19吨/年、氨氮排放量0.000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057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38吨/年、氨氮排放量0.000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