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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风光金属家具厂年产课桌椅5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4-24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2〕51号

广州市增城风光金属家具厂:

  你厂报送的《广州市增城风光金属家具厂年产课桌椅5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风光金属家具厂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佳松岭斗一合作社。项目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65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生产学生课桌椅,年产规模为课桌椅5万套。项目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0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7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入拖罗河。

  (二)项目喷砂及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焊接工序及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燃烧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烟尘及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排放量0.013吨/年,VOCS排放量0.07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排放量0.026吨/年,来源于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VOCS排放量0.156吨/年。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