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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鑫志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粒24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3-1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2〕39号


广州鑫志源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鑫志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粒24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鑫志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38号。项目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包括一栋一层生产车间。项目主要从事塑料粒制造,年产规模为塑料粒240吨。项目员工人数8人,均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3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2〕1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项目生活污水与更换的冷却水经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熔融产生有机废气,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执行。

  (三)项目西侧厂界噪声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执行,其余侧厂界噪声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执行。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0.052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104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