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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星(广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1-24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2〕21号


清星(广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清星(广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清星(广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和北路34号B栋。原项目于2019年7月通过我局审批(增环评〔2019〕141号),2019年12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面积,扩建项目占地面积为278.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8.45平方米。本次扩建项目主要从事对有机发光材料进行研发及检测,有机发光材料研发过程主要为升华研发以及重结晶研发,其中有机发光材料升华研发量为600千克/年、重结晶研发量为120千克/年,年检测有机发光材料为6000个样品。扩建项目新增员工6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新增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34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0187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0374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