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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精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方便食品类粗粮蒸煮包点15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1-2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2〕14号


广州市精丰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精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方便食品类粗粮蒸煮包点15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新塘镇沙埔官道村站前路7号(厂房A2)1-2层,主要从事方便食品类粗粮蒸煮包点的加工生产,预计年产方便食品类粗粮蒸煮包点1500吨。项目设2台1吨/小时燃气锅炉。项目占地面积1847.5平方米,建筑面积3906.6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8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每天工作9小时,全年工作320天。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33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综合废水经预处理执行《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50毫克/立方米。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