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增评〔2021〕229号
广州市亚威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亚威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汽车注塑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亚威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汽车注塑件生产基地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创强路148号园区内。项目占地面积8034.8平方米,建筑面积28950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汽车零部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一期生产车间及对应污染治理措施等公辅工程,一期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汽车格栅16万套、汽车内外饰件400万件、喷涂汽车零部件118万件(其中汽车装饰条108万件、汽车格栅10万件);二期建设内容为二期生产车间及对应污染治理措施等公辅工程,二期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汽车格栅4万套、汽车内外饰件100万件、喷涂汽车零部件162万件(其中汽车装饰条142万件、汽车保险杠20万件)。项目一期员工人数为240人,二期员工人数为60人,项目设食堂,不设住宿,全年工作24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29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项目注塑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二甲苯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II时段标准表2烘干室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催化燃烧装置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2.6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5.28吨/年,来源于广州安南针绣有限公司新塘镇西洲分公司结构减排;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4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3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二氧化硫0.092吨/年、氮氧化物0.68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永耀纸品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