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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12-24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224号


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科路1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原项目于2017年取得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增环评〔2017〕127号),2021年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目前,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新建2栋11层厂房(自编4号、5号),新增建筑面积114992平方米,扩建后,厂区总建筑面积163284.84平方米。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4号厂房1-6层,占地面积为513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816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敏感电阻器产品的生产,年生产5亿只氧化锌环形压敏电阻、7亿只钛酸锶环形压敏电阻、12亿只氧化锌片式压敏电阻芯片、5亿只氧化锌片式压敏电阻成品、18亿只热敏电阻小芯片、3亿支热敏电阻制品、6亿支硬脚小黑头和1.8亿支单端玻璃封装热敏电阻。本项目员工人数485人,统一安排在食堂就餐,不在厂内住宿,全年工作280天,实行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本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0.08%。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29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施工区域内设置隔油池、沉砂池、车辆冲洗区、排水沟等临时设施。地表径流、泥浆水、冷却水、洗涤废水等各类施工废水均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同时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由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期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蔽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废水。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的运输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本项目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执行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三)本项目投料、造粒工序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装置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和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烧结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限值,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和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相关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

  食堂新增油烟经处理后排放,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四)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096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192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