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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荔联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12-09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218号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荔联加油站:

  你单位报送的《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荔联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太平村东厂蜈蚣地(土名),主要从事加油站的运营,年销售柴油1200吨,汽油5000吨。项目占地面积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694.15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12人,年工作3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均不在站内食宿。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9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回用于洒水降尘。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冲洗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营运期油气回收装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备用发电机产生的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

  (三)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的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