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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睿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PVC复合膜800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12-0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213号


广州市睿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睿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PVC复合膜800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睿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田桥村古基(土名)。原项目于2020年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0]205号),2021年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本项目新增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栋1层生产车间,1间仓库,扩建后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本项目预计年新增PVC复合膜800万平方米,扩建后共计年产PVC复合膜1736万平方米。本项目新增员工30人,扩建后共计7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2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本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8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配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配料搅拌、涂布、烘干、贴合工序产生的VOCs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1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1.7701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3.540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上洲印染洗漂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