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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创联达(广州)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机箱、1000套机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12-02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208号


创联达(广州)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创联达(广州)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机箱、1000套机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创联达(广州)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用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旧山吓村定富路5号。项目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30平方米,主要建筑包括一栋1层厂房。项目主要生产加工机箱、机架,年产机箱3000套、机架1000套。项目共有员工15人,在厂内住宿,不设厨房,年工作264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8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除油废水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园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中较严者后,排入联合排洪渠。

  (二)营运期,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排气口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第二时段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厂界内VOCs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燃烧废气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0.0104吨/年,氮氧化物0.037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0208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氮氧化物0.0756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永耀纸品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