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增评〔2021〕203号
广州祐得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祐得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新增注塑机7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祐得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第二工业区(厂房A1),于2003年取得审查批复意见(增环影〔2003〕422号),2020年通过自主验收。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新增员工,不调整工作制度,不增加原辅材料用量,保持现有的生产规模。扩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27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二)项目产生的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