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电装有限公司GIC冷凝器合理化生产线和汽车空调系统组件复合热交换器(CMx)生产线自动化技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11-12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199号


广州电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电装有限公司GIC冷凝器合理化生产线和汽车空调系统组件复合热交换器(CMx)生产线自动化技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电装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强路171号,于2012年、2015年、2018年及2020年取得环评批复(增开国规建环复〔2012〕22号、增环评〔2015〕17号、增环评〔2018〕88号、增环评〔2018〕89号、穗增环评〔2020〕247号),2014年及2017年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增开国规建环复〔2014〕11号、增环管验〔2017〕15号)。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有生产制度。改扩建项目将现有项目冷凝器CON1#线生产线(MF4技术)区域拆除后重新建设冷凝器CON1#生产线(GIC技术)和CMx生产线,建设CMx冲压线、CMx溶射生产线,同时建设1条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空调组件(HVAC)生产线,预计年新增CMx复合多功能热交换器18万套,新增冷凝器(CON)40万套。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43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22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原项目表面处理的废水由回用绿化调整为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固化炉、预热炉、燃烧室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参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90吨/年、氮氧化物0.68吨/年、VOCs 0.24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二氧化硫1.80吨/年、氮氧化物1.36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永耀纸品有限公司结构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48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