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增评〔2021〕169号
三樱包装(江苏)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三樱包装(江苏)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年产牙膏管3.5亿支、化妆品管1.5亿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三樱包装(江苏)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用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新12路26号自编4栋整栋(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项目占地面积3820.92平方米,建筑面积7492.92平方米,主要建筑包括一栋2层厂房。项目年产牙膏管3.5亿支(2100吨)、化妆品管1.5亿支(1050吨)。项目共有员工120人,均不在厂内住宿就餐,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2%。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21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项目位于永和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营运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模具擦拭产生的VOCs与拉管、注肩、封尾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并收集并处理,VOCs参考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内VOCs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2.60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5.20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标图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