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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石滩镇城市资源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09-09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167号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增城区石滩镇城市资源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拟新建1个垃圾转运站(不具有垃圾分拣和生化处理功能),垃圾转运总处理规模为250吨/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转运车间、地磅房、雨水收集池等建构筑物,新建污水处理站、除尘除臭、电气、给排水、消防、空调通风等公用辅助工程及道路、绿化等。项目占地面积13335.95平方米,建筑面积3351.52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31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50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3.8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6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项目施工营地不设食宿,施工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不外排。         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生产废水的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6种重金属污染物质量浓度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3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并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等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