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小楼必拓汽车用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09-07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环增评〔2021〕163号


广州市增城小楼必拓汽车用品厂:

  你厂报送的《广州市增城小楼必拓汽车用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小楼必拓汽车用品厂租赁现有场地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青迳秀水村秀水小学(旧学校)。项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674平方米,用生产车间1栋1层、办公楼1栋4层、仓库4个(1层)、宿舍楼l栋3层、雪种储存车间1栋1层、雪种分装车间1栋1层等。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雪种、空调冷冻油(PAG)、汽车深度养护添加剂分装及汽车防冻液的生产、分装,预计年产汽车雪种1000吨、汽车防冻液500吨、空调冷冻油(PAG)7吨、汽车深度养护添加剂10吨。项目员工人数18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3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在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前,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软化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浓水,排入约场河。在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与软化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浓水,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VOCs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第Ⅱ排放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0.072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1458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油罐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