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开始王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请王某、肖某、“阿东”、“安哥”(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元洲村上基围一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上述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加工厂流水槽排出至厂房外边鱼塘。经监测,电镀加工厂外北面排水沟重金属总铅超标185倍、总铬超标211倍,电镀厂外北面池塘重金属总铅超标20.4倍、总铬超标46.8倍,均超过排放浓度标准3倍以上(均为一类污染物)。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6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等三人支付废水转移处置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元、将受污染池塘恢复至基线状态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份开始,王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肖某、“阿东”“安哥”(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元洲村上基围一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其中,王某负责接货送货业务并收取加工费,“阿东”、“安哥”负责对货物进行抛光除锈,王某负责将抛光后的货物进行电镀,肖某负责将电镀好的货物进行吹干、擦粉。上述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加工厂流水槽排出厂房外边鱼塘。经监测,电镀加工厂外北面排水沟重金属总铅超标185倍、总铬超标211倍,电镀厂外北面池塘重金属总铅超标20.4倍、总铬超标46.8倍,均超过排放浓度标准3倍以上(均为一类污染物)。经鉴定,涉案评估点位不同层位土壤生态环境均受到损害,造成损害的指标为铅和铬等2个指标,各指标最大超基线倍数分别为1.63倍、14.18倍;地下水中超基线水平指标为pH,超基线0.02倍;底泥点位生态环境均受到损害,造成损害的指标为铅和铬等2个指标,各指标最大超基线倍数分别为0.13倍、1.15倍。
由于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2月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王某、肖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5月6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6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王某、肖某等三人支付废水转移处置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元、将受污染池塘恢复至基线状态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启示
该案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损害除了直接的利益损失,还包括精神性的环境权益。造成环境污染,加害人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社会公众有所交代。因此,通过公开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既能加强加害人的责任意识,降低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又能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对污染企业进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污染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