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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市云安润滑油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08-1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增环评〔2021〕152号

增城市云安润滑油厂:

  你厂报送的《增城市云安润滑油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市云安润滑油厂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大田工业区大田段。原项目于2002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2〕439号),2010年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增环管验〔2010〕04号)。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扩大润滑油的生产规模,并新增尿素液、水箱宝、制动液、玻璃水、工业油污洗手液等产品生产线,此外新增注塑工艺生产包装容器。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改扩建完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润滑油700吨/年、尿素液 400吨/年、水箱宝500吨/年、制动液101吨/年、玻璃水100吨/年、工业油污洗手液100吨/年、塑料瓶100吨/年(自用)。扩建项目新增员工24人,全年工作28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新增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4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者,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者;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0.1212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2424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