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环评〔2021〕154号
荔湖大道罗岗加油站:
你单位报送的《荔湖大道罗岗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主要从事机动车燃油销售。项目占地面积4504平方米,站房及加油棚建筑面积835.19平方米,年销售柴油1000吨,汽油1642吨。项目配置5台加油机,2个50m³埋地汽油罐(1个92#汽油、1个95#汽油),1个30m³埋地汽油罐(98#汽油),1个30m³埋地柴油罐(0#柴油),油罐总容积为160m³ ,折算容积145m³。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65天,24小时工作制,均不在站内食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广州珠科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5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回用于施工设备的冲洗及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不外排,同时应做好施工废水截留沉淀措施,避免施工废水进入东江北干流。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与场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汽车清洗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项目施工期扬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营运期项目产生的油气通过二次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限值要求。站界和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分别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项目营运期发电机产生的尾气经碱液喷淋处理后由排气筒外排,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南面边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西、北面边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371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742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新塘联辉洗水服装厂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