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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增城学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08-0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增环评〔2021〕148号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增城学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南北大道西侧。项目总用地面积10477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38254.78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98503.27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9751.51平方米(含地下室28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5栋4层小学教学楼,2栋6层中学教学楼,1栋6层中学实验楼,1 栋 6 层中学宿舍楼、1 栋 8层中学宿舍楼,1栋 6 层小学宿舍楼,1栋 19层教师公寓,1栋4层综合楼,1 栋5层师生饭堂,1栋4层体艺中心,1个风雨操场及非配套公建、车库等。项目共设84班,其中小学36班(1620人),中学48班(2400人)。项目总投资109266.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项目产生的施工废水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建筑施工的要求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相关要求。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营运期项目实验废气和备用发电机燃料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项目垃圾站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三)施工期项目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的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