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环评〔2021〕143号
百年永康(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百年永康(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百年永康(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51号5号楼7层。项目占地面积1542平方米,建筑面积1542平方米,主要从事透明液、脱蜡液、快速脱水试剂、活检组织保存液、活检组织处理液、细胞保存液、样本分离液、染色液、缓冲液、清洗液、特制玻片的生产,年产透明液15吨、脱蜡液8吨、快速脱水试剂10吨、活检组织保存液3吨、活检组织处理液3吨、细胞保存液10吨、样本分离液5吨、染色液8吨、缓冲液5吨、清洗液3吨、特制玻片6000盒。项目员工人数4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12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属于清净下水,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VOCS排放参考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喷码产生的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实验室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0.2235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447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