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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二期(扩容工程)第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穗增环评〔2021〕151号


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二期(扩容工程)第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棠厦村。目前建设单位拟实施“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分为一期(飞灰处置应急工程)、二期(扩容工程)及存量垃圾整治工程,最终建成库容283万立方米的飞灰填埋库区及配套设施,服务至2050年。其中二期(扩容工程)拟建成飞灰填埋区273.8万立方米,分成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进行建设,本项目为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二期(扩容工程)第一阶段。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4.20万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主要建设内容为:1、通过扩容新增1个飞灰填埋库区,有效库容为30.5万立方米;2、拆除原有渗滤液处理站,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渗滤液调节池,总有效容积约7020立方米;3、在用地南侧,新建一套处理规模为300吨/天的渗滤液处理系统;4、搬迁低浓度受污染地下水处理系统,新建环场道路、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挡坝、山体坝体边坡支护、填埋气焚烧火炬(更新)、渗滤液处理出水外排水系统、地下水监测井、进场区改造工程、防洪、给排水、消防、照明、动力工程等。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接收并填埋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产生的飞灰固化物,处理规模为218吨/天(79570吨/年)。填埋场定员25人,项目新增定员2人,年工作365天,污水处理站实行三班制,其余一班制,每班8小时。项目总投资13391.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391.94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4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施工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要求后,回用与场地内地面冲洗、抑尘,不外排。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营运期,项目综合废水(现有垃圾渗滤液、项目飞灰渗滤液、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检测室废水及初期雨水)经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低浓度受污染地下水经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两者中的较严值后部分回用于道路清扫、消防或场区绿化,其余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渗滤液浓缩液外运至兴丰填埋场进行处理。

  (二)施工期应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闭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营运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作业扬尘在场区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定期洒水除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渗滤液处理站密闭设计,恶臭废气经收集后由管道输送至燃烧火炬燃烧处理后排放,同时采取定期喷洒除臭剂、植物吸收等治理措施,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员工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可经过自行收集后回填于现有无害化填埋区。渗滤液处理站污泥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污泥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现有无害化填埋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飞灰固化物填埋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