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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公安分局关于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9-02-03 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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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增城区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非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动,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12345。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