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筑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建筑行业企业的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要求,开展全区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增城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
二、核查内容
被核查企业对应资质证书的企业净资产、经营场所、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资质对应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情况是否保持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核查内容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情况表》(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查情况表》(附件2)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附件3)。
三、被核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经常场所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三)技术装备发票等购买证明文件;
(四)企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毕业证书、社保证明(近三个月)。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核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提前通知企业做好迎检准备。
(二)被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材料,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理。
(三)被核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3个月。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材料,逾期仍未达到工程监理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被核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认真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附件4),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由核查组现场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3个月,《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发文单位各留存一份;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承接新的业务。
(六)整改后经复查资质条件仍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整理复查情况及下发给企业的《整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留档备存并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情况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查情况表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9日
(联系人:张泳恒,联系电话:32829891、1598909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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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住建〔2024〕15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