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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5544013756/2024-0005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3-22
名称: 增江街狮尾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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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江街狮尾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受理你单位关于增江街狮尾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收悉。经程序性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材料,增江街狮尾路建设工程位于增江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给排水工程、照明、道路通信、交通和绿化等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1.8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89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公顷。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1.16万立方米,填方总量0.33万立方米,借方总量0.06万立方米,弃方量0.8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2346.6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84.47万元。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工,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审核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1360.4元,其中区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136.04元、省级511.22元、市级1022.44元,区级征收8690.7元。请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联系经办人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特别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开展,报主体工程审查、审批部门办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同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确定水土保持目标、任务与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临时排水、拦挡、覆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植被。

      (四)鼓励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应做好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方面的文字、图片记录工作,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七)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你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八)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请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项目所涉及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2024年3月22日

(联系人:马娜、唐廉峰,联系电话:826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