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与艾某是夫妻,两人于2023年8月份入职位于石滩镇某公司。2024年9月14日,两人因离职事宜与公司产生纠纷,麦某与艾某及公司负责人一并到石滩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石滩司法所联合石滩镇劳动组参与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麦某与艾某两人因公司一直没有为两人购买社保而提出离职,双方因公司是否应当即时结清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14日未结工资,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产生纠纷。麦某与艾某要求公司要即时结清尚未支付的工资以及向两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即使要离职,也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逐月发放未付工资,不同意即时结清麦某与艾某的工资,另外公司认为是麦某与艾某自己提出离职的,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了解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后,调解员从法律规定以及仲裁方式维权的特点、成本等方面着手调解。调解员先向双方说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即时结清麦某与艾某的工资,另外因公司没有给麦某与艾某购买社保,公司应当向两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与双方进行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公司分别向麦某与艾某两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14日的未付工资8946.67元、10003.90元,同时公司分别向两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公司当即向麦某与艾某两人支付了未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至此,一场因为离职产生的纠纷圆满解决。
石滩司法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