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裁判内容和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健康状况、心理状态、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年多来,荔城司法所持续落实好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要求,工作实践中深入剖析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和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顺利地融入社会,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灵魂摆渡人”。
个性化管理暖人心
去年12月,赖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原发性肝癌并肝内转移等疾病,2022年8月30日被广东省高明监狱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于2022年9月1日到增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9月2日,赖某因病情原因到增城区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住院检查治疗,9月6日实施手术。我所了解到实际情况后,为体现宽严相济,人性化管理的司法精神,决定到医院上门为赖某办理入矫宣告仪式。
矫正宣告程序完成后,赖某认真签署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并露出了舒心的笑容,其家属对工作人员上门执法工作的举动表示感动与感谢,并表示赖某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会积极配合好司法所的工作。
除了赖某外,社区矫正对象马某,于8月31日产下三胎,考虑到马某产后身体虚弱,医生建议其要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活,为践行依法规范监管和人性化管理理念,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到马某中,为“月子中”的矫正对象进行上门谈话教育。在对马某进行谈话教育过程中,工作人员法情并重,教育马某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同时,细心询问关心她的身体和生活情况,为她今后能够积极生活、以良好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奠定了基础。目前,马某已经顺利解矫,表示今后会继续加强自身法制教育,遵纪守法。
深化社区矫正对象帮惩并重
今年36岁的张某,去年10月15日,其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去年11月24日,张某至荔城司法所报到。
今年8月16日晚,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张某在“穗智矫”小程序提交定位的地址显示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经询问,张某承认于8月16日16时许离开广州市到深圳特别合作区和汕尾市。8月18日,在工作人员多次提醒警告下,张某返回荔城。
因不请假外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8月24日,荔城司法所针对张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的行为,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召开考核评议会,提请增城区司法局对张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8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先后出具《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和《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张某受到警告后,荔城司法所上调其管理等级,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并将其受到警告的案例进行了公示。张某在懊悔不已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违反了监管规定,表示能够遵守信息化监管规定,也能按时音视频报告及书面汇报情况,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目前,张某情况稳定,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电子定位装置也已撤除。
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了相应处罚,终于在工作人员的严肃告诫、耐心宽慰和心理疏导下改过自新,而这只是荔城司法所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对象帮惩并重的一个缩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荔城司法所已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59人,目前仍在社区矫正中的有81人,所有社矫对象不存在脱管漏管、重新犯罪、非法出境、越级上访和产生负面舆情等情形,社区矫正成效明显。
司法“志愿红”助力基层法治文明建设
荔城司法所以司法社矫志愿服务为引领,丰富活动内容,深化服务举措,促进社矫对象“再社会化”的同时也进一步助力基层法治文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开展“守护群众‘健康绿’”疫情防控公益活动、“携手平安,文明出行”交通协勤公益活动、“普法先锋”法治宣传公益活动,促进社矫对象“再社会化”,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司法社矫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进一步激发其自省、自悔、自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志愿者得到了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的认可,培养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发挥了良好的教育作用。
荔城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性管理,实现刑罚执行与教育帮扶的有机结合,丰富教育形式,提升了矫正效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顺利地融入社会,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灵魂摆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