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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Z65/2019-04203 分类:
发布机构: 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9-12-09
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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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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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9日

  (联系人:刘 洋;联系电话:82731392)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简称“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是区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资金。

  第三条 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是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加快创新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业整体经济规模增长,加快引进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建立现货交易及供应链平台,强化招商载体运营能力,推动商贸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第四条 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和增城开发区经贸部门、各镇街经济办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区科工商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信息公开、业务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增城开发区经贸部门、各镇街经济办要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服务业发展,对我区商贸服务业领域营收位居前列且经营情况良好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对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速度较快且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加快现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区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四)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新注册本区或其他区域转入本区、将统计关系转入本区、将未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入统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五)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在我区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且平台内企业经营达到我区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符合支持方向(一)至(五)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增城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受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四)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支持方向(六)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业务,并在取得合法经营权后方可进行运营;

  (二)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经营、税务、金融等风险由项目经营方独自承担;

  (三)项目经营方需对入驻项目平台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保证入驻企业有足够资质且申请年上一年无不良行为,并将审核后情况总结报送给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经营方、项目平台内从事交易的企业均为注册在增城区的独立法人,并需确保纳入限上或规上企业统计;

  (五)项目平台内所有在统企业承诺自进驻日期起20年内不得迁出增城;

  (六)项目经营方及平台入驻企业需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第七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经营数据达到一定数额且同比增长20%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重点批发业企业

  1.企业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行业前10强的,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亿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销售额300亿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企业当年销售额500亿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重点零售业企业

  1.企业当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行业前10强的,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当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企业当年销售额2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5000万元。

  (3)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行业前10强的,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额5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额2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额5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重点服务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行业前10强的,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对于当年经营数据增速排名在本行业前10位且增速超过40%的入统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批发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2.零售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4.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三)加快现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广州市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予以1:1的配套奖励。

  (四)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当年注册或迁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1)当年新注册本区并首次入统的企业(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等;

  (2)当年从其他区域转入本区并纳入统计的企业(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3)工业企业新设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运营中心、民办教育机构单设法人企业、批发企业设立供应链服务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企业增设商贸服务业企业等并首次入统的(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4)在本区外设立子公司或其他核算体系,以子公司转分公司等形式将统计关系转入本区的(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5)区内从事大宗交易的专业市场、网络平台以及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将本行业内或本交易平台上未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入统的(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具体奖励方式分为:

  (1)对达到纳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要求,但未达到以下(2)、(3)或(4)条款要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申请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低10万元(含广州市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申请当年对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

  2.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

  3.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

  4.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

  (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申请当年对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0亿元以上;

  2.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

  3.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

  4.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申请当年对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一次性奖励,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1.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500亿元以上;

  2.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3.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50亿元以上;

  4.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

  (五)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新增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1.按照当年入驻企业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此项奖励可累加,招商载体运营方可因当年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对于当年引进50家以上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占比40%以上的招商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引进广州地区首店达到30家以上,并注册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30万。

  (六)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平台开始运营起第一年纳入统计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且确保第二年后纳入统计销售额年增速达到20%(含)以上,对平台内已纳统企业按不超过合同销售收入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以上奖励,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奖励的企业或项目,同时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纳入奖励范围:

  1.未达到营收或税收承诺要求的招商项目;

  2.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3.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每次项目申报前,区科工商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当年度资金使用范围以申报指南为准。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简称“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同时参照行业特征提供电子商务数据和纸质资料。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度缴税凭证;

  (五)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第七条第(五)项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度缴税凭证;

  (五)引进企业的相关材料,包括引进企业名录、营业执照、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缴税凭证等;

  (六)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

  (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第七条第(六)项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

  (二)进驻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的凭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年度缴税以及合同销售收入凭证;

  (六)平台经营方对项目入驻企业的资格审核说明;

  (七)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

  (八)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增城开发区经贸部门、各镇街经济办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区科工商信局。

  (二)项目评审。区科工商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第十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区科工商信局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规定的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工商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区科工商信局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随每年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区科工商信局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工商信局将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申请补助和贴息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申报时建设内容,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五条 区科工商信局按规定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科工商信局牵头会同增城开发区经贸部门、各镇街经济办对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精确到万元。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分类为标准,住宿业和餐饮业合为住宿餐饮业作为单个行业核算,服务业原则上仅包括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经营数据是指各行业企业入统反映的数值,入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