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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527W/2021-0010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19
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1〕447号)
文号: 增财〔2021〕447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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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增财〔2021〕447号)

发布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投诉人:广东穗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南门社新街二巷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旦

  委托代理人:周泽霖

  被投诉人1: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号

  被投诉人2: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广卫路4号20楼

  投诉人广东穗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新塘镇市政公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2021-2024年)”(项目编号:AG100071-C2113)采购文件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投诉人2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2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1、项目业绩: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独立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1.5 分,此项最高得 6 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注:需提供①中标公告的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③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这项业绩评分条件不合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而且是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1、项目业绩: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独立承接的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如红火蚁、薇甘菊等),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4 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注:需提供①中标公告的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③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这项业绩评分条件不合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而且是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2、企业荣誉: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获得副省级或以上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行业协会部门颁发公共绿地绿化养护类荣誉的,每提供一项得 2.5 分,此项最高得 5 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注:需提供①获奖证书复印件;②获奖公示打印页及查询网址;③获奖日期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这项评分条件不合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2、企业荣誉: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获得副省级或以上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病虫害或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相关荣誉的,每提供一项得 2.5 分,此项最高得 5 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注:需提供奖项证书复印件。时间以奖项发出时间为准。”这项评分条件不合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必须含有园林绿化、养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每提供一个证书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3 分。注:需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验网页截图及网站查询网址,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不得分。”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4、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得5  分;没有不得分。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5、企业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得 2 分;无不得分。”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且变相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5、企业综合实力:2、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白蚁防治资质证,得 3 分;无不得分。”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且变相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5、人员配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求:2、具有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得 1 分”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5、人员配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求: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被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优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得 2 分。”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5、人员配置:1、拟投入技术人员至少包含:中级或以上绿化工 2 名、中级或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2 名、白蚁防治技术人员 2 名。全部满足以上要求的得 4 分,每缺少一人扣 1 分,扣完为止。2、上述拟投入技术人员中获得过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方面职业技能荣誉证书的,提供一名得 4 分,本小项最高得 4 分。注:需提供以上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岗位资格证书网上查验页截图及查询网址,职业技能荣誉证书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截止前近 3个月(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3 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的复印件”要求提供绿化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白蚁防治技术人员等岗位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荣誉证书,这项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投诉人请求:对上述投诉的事项依法进行改正。

  被投诉人答复称:我司于2021年8月5日组织论证小组对新塘镇市政公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2021—2024年)(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内容及重点为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会议充分讨论,论证小组专家形成一致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内容根据采购人需求而设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总体符合国家、省、市政府采购和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指引的要求,为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会议建议修改如下:

  1、企业荣誉评分内容中的“副省级或以上”是对荣誉的等级划定,并非指定具体的行政区域,建议该条评分内容按国家行政区域等级(如国家、省、市、区)分档设置得分,或不分等级直接删除“副省级或以上”的要求。

  2、本项目服务内容虽然包含园建设施、景观建筑物、管理用房、公园厕所、垃圾桶、给排水系统、消防设备维护和维修,路灯及配套电缆、监控设备、音箱及配套设施等电器维护和维修等工程施工内容,但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少,建议删除“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评分内容中“具有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评分内容要求。

  我司同意论证小组专家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论证意见,并按论证意见相应修改完善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新塘镇市政公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2021-2024年)(项目编号:AG100071-C2113,预算金额 4937.823495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7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2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021年8月5日,被投诉人2组织召开了新塘镇市政公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2021—2024年)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内容专家论证会。论证小组由5名专家组成。会议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如下:

  论证事项1: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1、项目业绩”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1、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独立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业绩”,特定了行业-“绿化行业”的养护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业绩要求是独立承接,变相地设置了联合体承接的业绩无效,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业绩,排斥了中小微企业,违反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规定。

  (3)需提供①中标公告的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这项要求限制了非通过网站发布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业绩(如邀请招标、比选询价、洽谈协议等方式),属于不合理条件。

  论证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同时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条件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四)点第7款的第二段内容:“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的规定,本采购招标项目为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项目业绩评分内容设置绿化养护业绩,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评分内容不明确为绿化养护业绩,其他与绿化养护行业无关联的业绩也同样可以得分,更不合理。

  (2)业绩要求独立承接,中小微企业也可独立承接项目,该设置不存在限制、排斥中小微企业。

  (3)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中标公告的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③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是在评分阶段审查投标人业绩是否满足得分要求和核查业绩真实性的有效方式,且该要求无限制必须为公开招标业绩,中标公告的公示网站也无限制具体类型,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论证事项2: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1、项目业绩”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有害生物防治”只是“绿化养护”工作内容中其中一项工作或要求,且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均没有有害生物防治的单列项目内容,没有单列费用报价的要求。绿化养护业绩已包含覆盖“有害生物防治”的工作内容,在本次招标的绿化养护服务的项目中,要求投标人除提供绿化养护业绩外,还另外提供独立承接的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如红火蚁、薇甘菊等)的业绩,属于不合理条件。

  (2) 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独立承接的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如红火蚁、薇甘菊等)业绩”,特定了行业-“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业绩要求是独立承接,变相地设置了联合体承接的业绩无效,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业绩,排斥了中小微企业,违反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规定。

  (4)需提供①中标公告的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这项要求限制了非通过网站发布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业绩(如邀请招标、比选询价、洽谈协议等方式),属于不合理条件。

  论证意见:(1)本采购招标项目服务包含除虫(包括白蚁、红火蚁、四害、山林薇甘菊和松材线虫病等防治)等工作内容,且公园内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化学药剂防病虫害,必须注意防治对象、用药种类、用药浓度、施用方法、用药时间和一些特殊环境条件,要求中标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项目业绩评分内容设置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业绩,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业绩内容与合同履行有关;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的指示,全国范围内各省市多年来都有开展病虫害或山林薇甘菊、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招标实施工作。因此,设置该业绩要求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同时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条件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四)点第7款的第二段内容:“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的规定,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项目业绩评分内容设置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业绩,行业设定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业绩内容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3)业绩要求独立承接,中小微企业也可独立承接项目,该设置不存在限制、排斥中小微企业。

  (4)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中标公告的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③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是在评分阶段审查投标人业绩是否满足得分要求和核查业绩真实性的有效方式,且该要求无限制必须为公开招标业绩,中标公告的公示网站也无限制具体类型,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论证事项3: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企业荣誉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2、企业荣誉”的获奖特定了行业-“绿化行业”的养护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而且特定了行政区域要求“副省级或以上城市”。且根据目前各地关于绿化养护的获奖评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均不开展评选活动,是各地方已成立的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相关奖项的申报条件均要求参评单位为相关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部分行业协会对部分奖项参评项目的区域范围作出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根据目前各地关于绿化养护的获奖评选情况,均没有统一划分公共绿地或非公共绿地(如居住小区、单位附属绿地)等类别,将投标人获得“公共绿地绿化养护类”荣誉作为评审得分条件,属于不合理条件。

  论证意见:(1)本采购招标项目为新塘镇市政公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同时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条件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四)点第7款的第二段内容:“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的规定,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设置绿化养护类荣誉的评分内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评分内容中的“副省级或以上”是对荣誉的等级划定,并非指定具体的行政区域,建议该条评分内容按国家行政区域等级(如国家、省、市、区)分档设置得分,或不分等级直接删除“副省级或以上”的要求。

  (2)“公共绿地”是参考《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中有关城市公共绿地的约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的类别,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论证事项4: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企业荣誉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有害生物防治”只是“绿化养护”工作内容中其中一项工作或要求,且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均没有有害生物防治的单列项目内容,没有单列费用报价的要求。园林绿化养护已包含覆盖有害生物防治的工作,绿化养护的荣誉奖项的业绩中已包含覆盖“有害生物防治”内容。在本次招标的绿化养护服务的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独立承接的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如红火蚁、薇甘菊等)方面相关荣誉,属于不合理条件。

  (2)要求投标人获得的荣誉奖项设置了特定行业-“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作为加分条件,而且特定了行政区域要求“副省级或以上城市”。根据目前各地关于有害生物防治的获奖评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均未开展评选活动,全国大部分地方也没有成立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也没有组织评选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荣誉奖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论证意见:(1)本采购招标项目服务包含除虫(包括白蚁、红火蚁、四害、山林薇甘菊和松材线虫病等防治)等工作内容,且公园内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化学药剂防病虫害,必须注意防治对象、用药种类、用药浓度、施用方法、用药时间和一些特殊环境条件,要求中标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企业荣誉评分内容设置病虫害或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相关荣誉,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同时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条件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四)点第7款的第二段内容:“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的规定,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企业荣誉评分内容设置病虫害或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相关荣誉,行业设定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第(八)款的规定:“...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该文件从2014年5月6日实施至今,全国范围内大部分省市均有开展从事有害生物防治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评选活动,评分内容中的“副省级或以上”是对荣誉的等级划定,并非指定具体的行政区域,建议该条评分内容按国家行政区域等级(如国家、省、市、区)分档设置得分,或不分等级直接删除“副省级或以上”的要求。

  论证事项5: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三个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必须含有园林绿化、养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属于不合理条件。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有害生物防治只是绿化养护工作内容中其中一项工作或要求,园林绿化养护已包含覆盖有害生物防治的工作,管理体系证书认证范围含有园林绿化养护已覆盖了有害生物防治内容,在本次招标的绿化养护服务的项目中要求管理体系证书认证范围必须含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论证意见:本采购招标项目服务包含除虫(包括白蚁、红火蚁、四害、山林薇甘菊和松材线虫病等防治)等工作内容,且公园内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化学药剂防病虫害,必须注意防治对象、用药种类、用药浓度、施用方法、用药时间和一些特殊环境条件,要求中标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同时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条件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四)点第7款的第二段内容:“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的规定,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评分内容的认证范围必须含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且企业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的指示,从2014年5月6日实施该文件至今,全国范围内各省市均有从事有害生物防治的单位,因此,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设置认证范围必须含有园林绿化、养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评分内容,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论证事项6: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4、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136号)》,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关于本项目的园建设施、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中,也明确了维修要求、评分等属于服务内容,招标人支付的费用也属于服务费,招标人也明确要求中标人开具国家完税服务类发票给甲方。本项目属于园林绿化养护服务,相关设施的维修属于日常绿化养护服务中的内容,不涉及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不需要中标人具备建筑业资质,本项目实际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次招标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中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商务评审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论证意见:本项目服务内容虽然包含园建设施、景观建筑物、管理用房、公园厕所、垃圾桶、给排水系统、消防设备维护和维修,路灯及配套电缆、监控设备、音箱及配套设施等电器维护和维修等工程施工内容,但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少,建议删除“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评分内容要求。

  论证事项7: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5、企业综合实力”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有害生物防制”只是“绿化养护”工作内容中其中一项工作或要求,且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均没有有害生物防治的单列项目内容,没有单列费用报价的要求。绿化养护的工作中已包含覆盖“有害生物防制”内容,在本次招标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属于不合理条件。

  (2)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并非是国家有关资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是国家有关职能机构核准的,而是由地方已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组织核发的,不具有全国性、普遍性、通用性,如当地没有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区域且不是协会会员则无法申办,明显违反了国家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第5点“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的规定。

  (3)根据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2016年11月2日发布的《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标准与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第一款-A级-(五)防制能力“1、从事有关部门许可或认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3年以上(必备条件)。4、近两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营业额每年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必备条件)”、第二款-B级-(五)防制能力“1、从事有关部门许可或认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2年以上(必备条件)。4、近两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营业额每年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必备条件)”、第三款-B级-(五)防制能力“1、从事有关部门许可或认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1年以上(必备条件)。近两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营业额每年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必备条件)”。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2010年6月17日发布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办证须知》第二款:条件-“3、有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根据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程序和办法》第一款:评审程序-(二)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3、上一年度的营业业绩、验资报告……”。根据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准入条件》第1款:(一)甲级必备条件、(二)乙级的必备条件、(三)丙级的必备条件都是“必须获得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根据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2018年2月6日发布的《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补充规定》第2款:“申报等级评审原则为逐级申报(丙级-乙级-甲级),越级申报等级评审时,硬性指标(人员指标或年营业额指标)相应提高30%”。相关省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都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方面有明确规定,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作为商务评分条件,变相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论证意见:(1)本采购招标项目服务包含除虫(包括白蚁、红火蚁、四害、山林薇甘菊和松材线虫病等防治)等工作内容,且公园内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化学药剂防病虫害,必须注意防治对象、用药种类、用药浓度、施用方法、用药时间和一些特殊环境条件,要求中标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企业综合实力评分内容设置“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2)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不属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本采购项目为服务招标不属于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招标文件设置该服务资质证的评分内容不存在违反《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第5点“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规定,且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目前由国内省、市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审核颁发,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现行政策,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的评分内容,没有限定特定的行政区域,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3)各省、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的要求,由相应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的评分内容,没有限定特定的行政区域,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论证事项8: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5、企业综合实力”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白蚁防治”只是“绿化养护”工作内容中其中一项工作或要求,且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均没有白蚁防治的单列项目内容,没有单列费用报价的要求。绿化养护的工作中已包含覆盖“白蚁防治”内容,在本次招标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白蚁防治资质证,属于不合理条件。

  (2)白蚁防治资质证并非是国家有关资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是国家有关职能机构核准的,而是由地方己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组织核发的,不具有全国性、普遍性、通用性,如当地没有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区域且不是协会会员则无法申办,明显违反了国家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第5点“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的规定。

  (3)根据广州市白蚁防治协会发布的《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申请指引“会员单位申请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的基本条件:1、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2、注册资金30万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职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5、持有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颁发的上岗执业证的技术人员6名以上;6、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见,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基本条件都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方面有明确规定,将“白蚁防治资质”作为商务评分条件,变相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论证意见:(1)本采购招标项目服务包含除虫(包括白蚁、红火蚁、四害、山林薇甘菊和松材线虫病等防治)等工作内容,且公园内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化学药剂防病虫害,必须注意防治对象、用药种类、用药浓度、施用方法、用药时间和一些特殊环境条件,要求中标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企业综合实力评分内容设置“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白蚁防治资质证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因此,白蚁防治资质证不属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本采购项目为服务招标不属于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招标文件设置该服务资质证的评分内容不存在违反《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第5点“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规定,且白蚁防治资质证目前由国家、省、市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审核颁发,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现行政策,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白蚁防治资质证”的评分内容,没有限定特定的行政区域,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3)广州市白蚁防治协会发布的《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申请指引,由该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备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白蚁防治资质证”的评分内容,没有限定特定的行政区域,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国家及城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论证事项9: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6、人员配置”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明确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三类人员”不必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2)关于本项目的园建设施、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日常维护维修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中,也明确了维修要求、评分等属于服务内容,招标人支付的费用也属于服务费,招标人也明确要求中标人开具国家完税服务类发票给甲方。本项目属于园林绿化养护服务,相关设施的维修属于日常绿化养护服务中的内容,不涉及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不需要中标人具备建筑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无须注册建造师资格。根据2014年6月25日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于本项目不涉及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不需要中标人具备建筑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无须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专业技术职称的担任,因此无法办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在本次招标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中将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作为商务评审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论证意见:本项目服务内容虽然包含园建设施、景观建筑物、管理用房、公园厕所、垃圾桶、给排水系统、消防设备维护和维修,路灯及配套电缆、监控设备、音箱及配套设施等电器维护和维修等工程施工内容,但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少,建议删除项目负责人评分内容中“具有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要求。

  论证事项10: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6、人员配置”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6、人员配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求:3、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被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优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得2分。优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评选只是地方性民间团体协会组织或评选的,不具有全国性、普遍性、通用性。如当地没有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区域且不是协会会员则无法参与评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设置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被市级或以上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优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评分内容,该个人获奖荣誉既没有限定具体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也没有限定特定的行政区域,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论证事项11: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6、人员配置”评分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评分表中评审内容“6、人员配置”:1、拟投入技术人员至少包含:中级或以上绿化工2名、中级或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2名、白蚁防治技术人员2名。2、上述拟投入技术人员中获得过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或林业有害生物方面职业技能荣誉证书的。绿化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白蚁防治技术人员均不在现时颁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及《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的规定: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绿化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白蚁防治技术人员等职业资格全国已取消了资格许可、认定发证工作。本项目将“中级或以上绿化工、中级或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白蚁防治技术人员”作为商务评审内容,并要求提供上述工种岗位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荣誉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论证意见:1、绿化工属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其中一个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属于被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的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白蚁防治技术人员岗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已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两项人员的岗位证书均不属于被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均可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级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并且全国通用。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第(八)款的规定:“...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该文件从2014年5月6日实施至今,全国范围内各省市均有开展从事有害生物防治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评选活动。因此,设置该人员要求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2021年8月16日,被投诉人2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新塘镇市政公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2021-2024年)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按专家论证意见相应修改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论证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商务部分评分表的评审内容是作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影响各投标人的投标权益,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4、6、9,被投诉人2已发布采购变更公告对商务评分表中的“企业荣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人员配置”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并将分值作相应的调整,其中“企业荣誉”修改后的评审标准已经细化和量化,且能够反映供应商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综合能力,不属于不合理条件,同时招标文件删除了“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评分内容中“具有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评分内容要求,由于采购文件已经变更,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其余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的评审内容与本项目具有的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要求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能够反映供应商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综合能力,相关证书的申请或获得条件也没有对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特别的限制,评审标准的设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以上述内容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内容已经专家论证小组论证,确认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专家论证意见理据充分,本机关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