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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20-0113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03
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增城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号: 增府办函〔2020〕65号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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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增城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0  浏览次数:-

  

  增府办函〔2020〕65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增城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增城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

  总 召 集 人:邓毛颖副区长

  副总召集人:沈伟剑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伙源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副分局长

  成          员:赖映瑜区司法局副局长

                      高海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晓东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朱建辉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刘伯来区水务局副局长

                      邱文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副局长

                      李越高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王兵区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

                      郭普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四级调研员

                      赖小粦区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区潮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大队长

                      周江全荔城街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彭丹增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黎榕超荔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卢杰彬朱村街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曾勇坚永宁街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刘慷宁西街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赵乾良石滩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谋锋新塘镇副镇长

                      梁耀华正果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耀芬中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熊伙新仙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姚丽冰小楼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段锋良派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超办”)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王兵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统筹和协调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

  二、治超工作内容

  (一)路面治超执法联动

  由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指派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重要桥梁、货物装载源头周边路段等重点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落实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在路面查处中发现非法超限超载的,公安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或治超卸货场接受检测,对违法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并调查询问相关装载源头;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监督卸载,对源头违法行为处罚并通报装载源头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货车非法改装执法联动

  路面查处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由公安部门当场责令恢复原状,实施行政处罚,并调查询问相关非法改装源头;非法改装车辆在出厂环节涉嫌非法生产及销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非法改装车辆在维修环节涉嫌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三)货物装载源头治理部门联动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合法装载列入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将超标准装载行为列入事故隐患。合法装载标准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执行。

  1.各行业分类核查统计。区治超办定期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统计货运源头单位,明确监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签订责任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内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由区治超办负责制订),责任书一式四份,由区治超办、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货运源头企业四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严把货物装载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实施源头监管,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半年约谈1次源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未按规定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情况,要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源头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依法将其取缔,坚决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建立信息即时交流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对源头单位违法装载的通报,在5个工作日内对源头单位进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或本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停产停业、纳入行业监管黑名单等处罚,并及时反馈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

  (四)创新执法模式,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效能

  1.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指引(试行)》(粤交执〔2019〕793号)文件规定,积极督导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阻截劝返工作。

  2.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国省干线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网络,有效堵塞“人盯、车跑”的漏洞。

  3.搭建重点源头企业治超信息监控平台。货运源头单位负责安装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设备,维护设备正常运行,并对装载、配载全过程进行监控,一旦出现超标准装载、配载情况,系统自动报警,提示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视频监控采集数据实时传输至区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并联网运行(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发现企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情况,监控平台将对违法车辆自动拍照、录像,记录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报表,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将报表抄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

  (五)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1.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联动。在路面执法中查扣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案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车型、车辆所属企业、行驶证或道路运输证号、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或从业资格证号、驾驶人所属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上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超四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实施源头监管,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交通运输部门。

  2.现场与非现场执法联动。对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列入“失信名单”并推送至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将“失信名单”车辆列入现场执法重点打击对象,现场查扣后,现场与非现场一并处理完毕后才放行车辆。

  3.强化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后提供给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交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36部委联合签署发布的《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治超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治超办

  负责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统筹、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协调、督促各治超成员单位开展治超工作,落实治超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协调解决的问题和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向治超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数据并上报;协调治超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承办治超联席会议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1.按照职责为固定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派出警力,维护治超执勤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称重信息及《称重和卸货单》,确认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向违法当事人开具《公安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违法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时,要调查超限超载车辆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依据《称重和卸货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含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的询问笔录、处罚和记分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2.负责做好车辆“大吨小标”查验、车辆牌证发放工作。

  3.负责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发现涉嫌非法改装货车,就近引导至停车卸货场所进行处理,由公安部门责令当场恢复原状后作出行政处罚。对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依法收缴和强制报废。

  公安交警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时,要调查询问改装车辆源头信息(包括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参与非法改装的维修厂或生产、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信息等),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给予处罚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跟踪监管。在货运车辆办理过户或年审手续时,对拼装、改装情况进行查验,重点检查是否仍存在非法改装情况;对仍存在非法改装情况的,不予办理过户或年审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区交通运输局

  1.为区属固定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派出交通运输人员;利用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对进站(场)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未达到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达到认定标准的,打印称重检测磅单,并完整填写《称重和卸货单》。具体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执行。将相关称重信息及《称重和卸货单》交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和记分。监督违法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行为。在当事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后,放行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出站(场)。汇总本辖区内各超限检测站和治超卸货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处罚信息,及时录入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获的超限超载源头装载单位信息(包括完整的《称重和卸货单》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相关询问笔录等)通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2.负责全区货运行业的监管工作,严把货运车辆准入关,对区属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监管、约谈和问责。

  3.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监管工作,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4.在超限检测站或治超卸货场提供相应场地及相关服务信息,由当事人自行联系第三方恢复原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监督违法当事人恢复原状后放行。

  汽修企业涉嫌参与非法改装的,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交警部门。营运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情形的,及时通报所属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并加强对存在非法改装行为营运车辆的跟踪监管,在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进行重点查验。

  (四)区司法局

  指导和监督治超执法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检查、督察,审核相关部门起草的关于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加强对新建汽车项目办理核准手续的指导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参与治超专项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加强对制造行业物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引导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在职能范围内参与治超专项治理、货运源头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的管理。

  3.指导全区港口、码头企业做好治超工作;负责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治超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和治超流动巡查队对港口、码头企业的日常治超巡查;在职能范围内参与治超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非法改装车辆信息的通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交付用户前涉嫌违法生产改装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或在车辆交付用户前擅自生产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拼装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交警部门。

  (七)区市场监管局

  1.查处销售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件拼装的汽车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销售经拆解的报废汽车零件能够使用却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违法行为;根据通报,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参与非法改装的汽修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经营、无照经营等行为,对处理后多次进行非法改装的汽修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停业整顿。

  2.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治超工作所需的称重设备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依法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证后监管;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罐车(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充装违规行为。在职能范围内参与治超专项治理、货运源头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通报,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改装车辆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交警部门。

  (八)区应急管理局

  1.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做好治超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危险化学品临时卸载场地的建设;配合市对因超限超载导致的较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能范围内参与治超专项治理、货运源头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指导各镇街安监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参与货运源头监管工作。

  (九)区水务局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非法占用江河、湖泊、水库进行违章堆放的砂石料场进行依法取缔;对管辖范围内政府设置的临时经营的河道堆放场依职能进行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的监管。在职能范围内参与治超专项治理、货运源头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筑(设)工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要求建筑工地雇请有证的标载车合法装载,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2.作为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含快速路)超限车辆治理工作。

  (十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负责对在建工地监管失职、无证施工、雇请无证车辆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职能范围内参与治超专项治理、货运源头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与建筑废弃物相关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十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负责对采石场及相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外砂场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管。

  (十三)各镇街

  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要求,把治超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监管。

  1.加大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力度。每月定期、不定期对货运源头单位开展巡查,重点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货物过磅单、车辆装载登记表、治超职责履行、相关人员培训、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货运源头检查台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装载行为。清理整顿货场、集散地及危险化学品分装场,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一要配备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并定期申报检定,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二要逐车登记进出厂区、货运车辆状况、相关证件(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运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出厂(场)或为载货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将货运源头治超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强化主体责任。

  3.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岗位责任。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健全源头治超工作机构,公开相关制度,明确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具体负责人、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开票发证员等相关人员职责,登记、统计货运源头装载情况,建立货物装载台账,做到货物装载进厂有登记、出厂有记录、落实制度有记载;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治超监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被列为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4.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与区治超办的联系和沟通,对在路面执法中查获并反馈的违规超限超载车辆,凡属本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出场(厂)的,要严格责任倒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放行车辆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相关规定组织查处。

  四、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优化服务举措。各镇街、区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超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将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统筹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同时,要切实维护广大运输业主、货主和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积极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区治超办要定期组织开展源头治超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各镇街、区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台账。

  (二)配强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各镇街、区有关单位要以治超工作大局为重,配强治超执法队伍,抽调人员要相对固定且能熟练掌握本单位相关业务操作,一线执法人员和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要加强对治超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执法,确保整治秩序和暂扣车辆完好。治超人员要坚守治超执法“十不准”和“八项制度”,并由区治超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明察暗访,严肃查处公路“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

  (三)科学合理布点,严密布控监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固定治超站和流动巡查线路的布控,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结合路网结构、交通流量分布与变化等情况,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

  (四)落实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执法人员编制管理,确保执法编制专用于执法工作,解决编制挪用、挤占和人员外借问题。要切实履行治超主体责任,落实治超经费保障,强化治超执法装备保障。要在调整优化现有治超站场基础上,确保全区有不少于3处卸货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

  (五)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单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每半年(1月底和7月底)将治理工作情况报送至区治超办,并及时将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报区治超办汇总后报省、市有关单位和外省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区治超办,务求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区治超办举报电话:020-32158033(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举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塔山大道99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