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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14-0002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7-07
名称: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引导无照经营业户办理证照的意见
文号: 增府办〔2014〕25号 发布日期: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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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引导无照经营业户办理证照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

增府办〔2014〕25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引导无照经营业户办理证照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降低经营业户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粤工商企字〔2014〕111号)文件精神,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市场主导、简政放权”、“宽进严管、权责明确”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引导无照经营业户办理证照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登记。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可予以登记。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住所工商登记,可以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镇街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

(一)适用范围。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其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或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或集体土地上的物业,除以下十种情形外,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

1.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2.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3.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6.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8.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的;

9.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放机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镇街负责发放,镇街委托所属的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办公室(简称镇街整治办),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受理审批出具,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

(三)印制及样式。《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各镇街按照统一标准印制(样本见附件),一式四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市整治办备案,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四)有效期。《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五)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2.申请人按规定内容填写《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镇街)》一式两份并作出承诺,交村(居)委加具意见后,报送属地镇街整治办审批。

3.镇街整治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符合条件准予受理的,镇街整治办将申请表移交镇街城管中队。镇街城管中队接收申请表后依职责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新建违章建筑,是否占道经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后将申请表移交镇街整治办。检查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逾期视为同意。如逾期,镇街整治办应收回申请材料,并在镇街审批意见中注明“城管中队5个工作日内未出具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5.镇街整治办根据城管中队的检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决定。

(六)有关要求。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对不符合或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部分经营场所适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场地证明简易流程。申请人凭加具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村居)》,作为办理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工商登记的场地证明文件使用。

(一)以下场所,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农村集体、个人宅基地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除小作坊(制造加工业)、小旅馆、小饮食、小歌舞厅、小网吧等“五小”行业以外的经营项目(从事“五小”行业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必须由镇(街)出具)。

2.使用临街一楼的城区住宅从事除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村居)》。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村居)》中经营者(承租方)必须亲自签名承诺:

1.本场所不属于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

2.本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3.本场所不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4.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动失效,经营者应自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并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村居)》由工商部门统一印制,由经营场所使用人在工商注册登记办事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并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其中一份留村(居)民委员会存档,两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其中一份由工商登记机关每月定期转市整治办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之日起计算。

(五)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生产(经营)性场所需继续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监督管理。

(一)镇街于每月3日前,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市整治办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定期对接收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村居级)》进行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接收的其中一份送市整治办备案。市整治办每月对辖区内镇街、村(居)委出具的场地证明进行统计。

(二)市整治办对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限发放以及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全市通报,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样式)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镇街)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

   5.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申请表(村居)

 

 府办2014.25附件.doc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