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14-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23
名称: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增府办〔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06-2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3  浏览次数:-
( )

增府办〔201421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23

 

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打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所有区域。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宁西、福和、沙埔、沙庄、三江、腊圃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和各工业区等范围按城市化环境卫生要求管理,其余地区按农村环境卫生要求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是指市、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的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等进行服务和管理,按照环卫保洁队伍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原则,做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镇(街)分级管理,落实镇(街)属地责任与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市、镇(街)、村(居)、社四级管理网络,做到城乡环境卫生处处有人管、管理有办法、冒头即发现、发现即整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作为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

(一)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设立市数字化城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性城乡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管理综合巡检、考评工作;

(三)负责受理市民群众投诉,处理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城乡管理问题,并按照属地管理、权属及业主负责的原则交办、督办、回复。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管理巡查制度、领导干部包村包点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门前卫生责任制度、公厕管理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检查考核通报制度、奖惩制度)。

(二)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机构,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问题,配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集镇和村庄日常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环卫设施建设工作,编制辖区环境卫生规划和环卫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每“格”最少配备一名卫生保洁人员、一名巡查人员和一名执法人员。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卫生达到保洁标准;巡查人员负责做好责任区内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巡查、发现及上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环卫保洁人员进行保洁,或上报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原则上30分钟内到达现场,特殊情况报请市城管办同意后,须于60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置和反馈处理情况。建立环卫保洁人员、巡查人员、执法人员考核奖励及监督机制,由各镇街具体制定,报市城管办备案。

(五)原则上建立不少于两支环卫作业队伍和一支应急保洁队伍,以竞争模式提高辖区环卫作业水平;在进行环卫服务采购时,应将有关服务采购文件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镇(街)应建立对环卫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

(六)按照“大分流、细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辖区各类垃圾的分流工作,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达标。

(七)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收运工作,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交、收各环节的作业标准和责任,鼓励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的投放、收集模式,在生活垃圾集中进入垃圾中转站前,实现分类交、收、运和处理;对未实行分类的,垃圾中转站应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教育、指导,对拒不进行分类交付的可处以罚款并拒收。

(八)严格落实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与居住、工作或生产经营场所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指导监督其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九)加强对辖区内的各村(居)环境卫生保洁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城乡管理志愿者监督队伍,并对其进行适当补助。

(十)对辖区内环境卫生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开展综合整治。

(十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其他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责任:

(一)根据市、镇(街)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健全社区各类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居民装修管理制度、门前卫生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指定一名居委干部负责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市、镇(街)网格管理要求,实施社区环境卫生巡查、管理网格化。

(三)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学校等单位和市场、物业小区、居民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垃圾分类收运模式。

(四)督促辖区内居民规范养殖禽畜,严禁散养、放养。

(五)配合市、镇(街)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合作社管理责任:

(一)根据市、镇(街)的管理办法制定村规民约,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禽畜圈养制度、村民建房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门前卫生责任制度、作业队伍管理制度)。

(二)指定一名村(社)干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村干部挂片包干合作社。

(三)建立环境卫生作业队伍;确保资金正常投入;会同镇(街)做好本村(社)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选点和建设工作,确保环卫设施合理配置;负责本区域环卫设施的日常管养,确保环卫设施卫生、整洁和有效运行。

(四)负责本村(社)范围内的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村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集中投放到镇(街)统一安排的运输装载点或收集容器。

(五)按功能分区原则,在村内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种养区等功能区域,并不断完善禽畜集中圈养场、机动车停放场、垃圾收集清运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农副产品摆卖场建设。

(六)配合市、镇(街)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全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共同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指导和督促各镇街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统筹建设影响全市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卫设施;负责全市性生活垃圾无害化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管理;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要健全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巡查执法制度,负责做好日常巡查和执法并建立相关台帐;建立值班制度、即时调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即时处理;对相关部门交办的案件或市民举报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场依法处理;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城管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实施重要专项行动或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共同联合执法。

(三)公安(交警)部门对阻扰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立案查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对驾驶人或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取证和执法,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公立医院和个体卫生站的管理,严格管理医疗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配合属地镇(街)对公共场所、饮食等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市环保局根据有关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对违法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公路、桥涵、公路绿化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环境卫生工作;整治汽车站环境卫生和站前卫生;教育营运车辆车主和司乘人员不得随意抛洒垃圾等杂物。

(七)市国资办督促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加强对其管辖的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实施,引摊进场经营,制定市场内部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督促实施。

(八)市供销总社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鼓励运用市场化模式,充分挖掘城市矿产,变废为宝;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和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可回收物分拣、存储行为;负责日常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企业业务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回收企业规范经营,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九)市发改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我市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各镇街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十)市水务局负责所辖水库和确定的水面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配合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工作。

(十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和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履行环卫保洁和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单位服务评价制度,把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列入评价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立退出机制。

(十二)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市区公园和广场以及所属的森林公园、林场、绿道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置并确保公园、广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指导镇(街)做好林地、公共绿地和居民居住小广场的环境卫生;严格管理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十三)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各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协助镇(街)做好出租屋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出租屋管理负责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出租屋主或租住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收集容器,并按照辖区的垃圾投放方式进行分类投放。

(十四)市工商局负责对“脏、乱、差”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无证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配合属地镇(街)做好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

(十五)市广播电视台、增城日报社等宣传部门要开辟专栏,主动做好城乡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等宣传报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曝光工作;把握舆论导向,正面引导公众参与城乡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

(十六)规划、公安、文体旅游、科经信、教育和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及管理、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和执法工作。

第十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证》,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并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办公设备和环卫车辆等作业工具。

(二)根据相关作业标准,建立作业质量管理制度,每日开展作业质量自查;建立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将环卫工人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

(三)参照广州市有关规定要求,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不断提高机械化作业率,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进一步稳定环卫工人队伍和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单位、商铺、家庭户及个人应当尊重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并自觉履行以下门前卫生责任制:

(一)“一包”门前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蚁蝇孳生地,不随地吐痰、吐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三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 市城管办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镇(街)及各责任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主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的意识。

各机团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及行业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车站、码头、加油站、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员应当加强公益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市、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明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国土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和审定的建筑方案等有关规定,在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居住区建设以及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建设的,环卫设施应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阻挠建设。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移交属地镇(街)进行日常管理。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质量应达到《广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规范》的要求:

(一)道路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道路绿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高架路、快速路、步行商业街、交通岛、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的地面、栏杆及隔音墙等设施。

(二)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的要求,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人行道侧石、果皮箱、广告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保洁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环卫工人对市政环卫设施进行保洁清洗。

(三)城区道路冲洗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冲洗时间为每日23时至次日5时,白天应最少洒水一次;空气质量属轻度污染或以上的,应增加冲洗及洒水频率。

(四)商业步行街每天至少一次洗刷路面,达到路见本色、无痰迹、无香口胶污迹、无积沙、无余泥、侧角石无污迹、无积沙的要求。

(五)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扫,具体根据需要而定;商业步行街每天至少两次普扫,首次普扫在7时前完成。

(六)城镇主次干道、商业网点、旅游景点及公共场所等重要路段应实行7时至23时的16小时保洁;城郊或人流、车流量较少的路段应实行7时至21时的14小时保洁;保洁时间内,由保洁人员采用人工或机械的办法进行巡回保洁,维持道路清洁。

(七)根据道路等级,每人每班的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面积应在3000-3800平方米之间。

第十六条  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等绿化区域的管理单位应保持绿化区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杂物和落叶枯枝;养护修剪及时,无缺株、无枯萎,无黄土裸露;护栏、花基侧石、园路等园林设施修缮良好,无缺损;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设置围蔽设施、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实施封闭施工;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

(三)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四)工地内应当设置清洗场地,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五)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八条  河岸、河道(涌)、湖泊、水库、水塘、沟渠等的管理单位要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码头、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卫生;

(三)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要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生活垃圾及水面垃圾应到岸上指定地点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九条  广场、公园、客运站、码头、集贸市场、居住小区、加油站、医院及各机团单位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应按照标准清扫保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交付。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建立环卫作业车辆台账,车辆证照齐全,车容干净整洁、标识清晰;垃圾运输车辆无“跑冒滴漏”现象;车场干净整洁,无垃圾、异味或污水溢流。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及周边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志设置明显、规范、统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沿街机团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并张贴标志。

第二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应当符合分类、密闭、高效、环保的要求,布局合理,方便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道路两侧的果皮箱应完好、整洁,箱内垃圾应及时清空不溢满,无蝇、无臭、无污水,并每天清洗一次;环卫工具房美观整洁,定点规范设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等家畜家禽。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四章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环境卫生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农村禽畜集中圈养场、机动车停放场、垃圾清运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农副产品摆卖场建设,做到房前屋后没有零星垃圾、集镇村间没有散放垃圾、公路沿线没有散落垃圾、河库塘渠没有漂浮垃圾、田间地头没有有害垃圾,达到环境整洁、容貌美观、生态良好、乡风文明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村环境卫生奖惩制度,由村干部带头实施,各村户的门前环境卫生管理效果应与村户的年终分红挂钩,做到奖罚分明;对不自觉履行责任的村户,应对其进行教育、警告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在村公共宣传栏或有关媒体通报曝光。

第二十六条  农民建房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建筑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十七条  各村(社)应落实保洁队伍、人员和工具,每个自然村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专人负责辖区内环卫保洁工作,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各村(社)要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巡查检查工作,及时主动发现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工作机制,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逐步做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每个行政村应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全覆盖;对有害垃圾应进行单独收集和储存;应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堆放受纳场,消纳本村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应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经营。对设在村内的农副产品摆卖场应加强环境卫生保洁。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市、镇(街)、村(居)、社应加大城乡环境卫生资金投入,确保市、镇两级财政经费每年合理增长,与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及管理需要相适应。

(一)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日常巡查、检查和执法的正常开展。每年上级奖给增城市的有关环境卫生资金,全额用于城乡环境卫生工作。

(二)各镇街应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辖区范围内城乡环境卫生的日常巡查、检查和执法工作,保障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正常运作。

(三)各镇街、村(居)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作业服务范围,依法开展环境卫生费用收取,并创新收费模式,做到应收尽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镇街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实施,所收取的费用全额用于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镇街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资金投入不足或资金没有落到实处,从而影响我市创文、创卫和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成绩的,镇(街)主要领导须向市委、市政府作情况说明。

 

第六章  考核、奖励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办牵头组织全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镇(街)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其主要领导须向市委、市政府作说明,并在全市新闻媒体通报。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镇(街)要积极实施义务劳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引导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定期和不定期参与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义务劳动列入干部德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贡献或者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镇(街)定期开展最美城市美容师以及最佳环卫企业、最佳门店、最佳村(社)等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向全市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奖励,包括:对各镇街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奖励;对定期评出的最美城市美容师、最佳环卫企业、最佳门店、最佳村(社)的奖励;对社会举报城乡环境卫生不良现象的奖励等等。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办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办应建立数字化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和监督中心。指挥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巡查,统一受理所有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的群众投诉和广州市交办的案件,并将案件分派到各责任单位,由其进行处理并回复;监督中心负责对指挥中心下发的案件进行督办,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市民主动对损害、破坏城乡环境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对举报环境卫生问题者,经核实后对个人实施奖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相关部门、镇(街)应设立相应的投诉专线,并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主动受理辖区内市民群众的监督投诉。

(二)相关部门、镇(街)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特殊情况报请市城管办同意后,应当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媒体要主动进行曝光。

(四)各责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各项条款规定的,或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11日起施行的《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